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行於不動產方面之實務稅捐課徵相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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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行於不動產方面之實務稅捐課徵相關討論

依現行法令為配偶身分之二人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依現存之財產扣除相關法令規範可得扣除之部分,就其雙方剩餘之財產應平均分配,此為民法第1030-1條與相關法令之規定,

一般俗稱此項權利為「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述請求權於一般日常出現之情況大致如下所列,如配偶一方先過世、配偶離婚、配偶協議進行財產制之變更約定等。

然而該請求權在法律上之關係與細節我這邊就先按下不論,本文主要係介紹當上述三種情況發生時,於不動產方面實行「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欲進行地政業務相關登記時,所產生之相關稅費之課徵內容,以及財政部、內政部對此事所發佈之各項函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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